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核销仅需8个工作日,比原来的办理时间减少了30天左右。8月份起,市人社局进一步简化工伤医疗费用核销程序,取消了部分工伤医疗费用核销前置环节。
与原规定相比,此次有了两大新变化。一个是取消了工伤医疗费用核销与停工留薪期挂钩制度,废止原“停工留薪期满日期,也是作为经办机构核销医疗费的截止日期”的有关规定,即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销。另一个是工伤职工工伤治疗终结后需要取内固定的,无须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即可直接申请取内固定工伤医疗费用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