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员工工资,老板连夜跑路,断绝联系。近日,宁化法院对毛某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案情:
被告人毛某新系宁化县某竹制品厂老板,因经营不善,生意滑坡,于2013年至2015年2月共拖欠工人工资139118.55元。而后,毛某新逃离宁化且不接听电话。
“眼下就快过年了,我们一大家子还指望着我这点工资买些年货回去呢!我们打工的人就靠这点微薄的收入养家糊口,现在老板跑了,这可如何是好?”李大妈声泪俱下地说。
“我们都在厂里干了好多年了,也算得上是老员工了。谁也没想到他(被告人毛某新)会跑路啊,现在电话也挂不通,都不知道找谁拿钱。”张大叔哭诉道。
几经波折后,28名工人向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劳动部门责令毛某新必须在2015年5月前将工人工资付清,但此后毛某新并未按期支付工人工资且失联。
2016年2月毛某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于四日后代其将工资款存入劳动保障部门账户,劳动保障部门即发还予28名农民工。
审理: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新以逃匿方法规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39118.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毛某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付清了被害人被拖欠的全部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毛某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
老板聘请工人打工,支付劳动报酬理所应当。常言道:“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逃避责任,拒付工资,“老赖”老板罪责难逃。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若遇到“老赖”老板,一定要通过合法理性方式讨薪,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