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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厦门进一步升级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发布时间:2017-03-29 阅读量:2281

  福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二套房首付比例提至50%

  3月28日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通知中提到,3月29日起:2017年市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比2016年增加一倍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开盘申请价格备案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以下为通知全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榕政办201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打击投机炒房,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给,2017年内筹集投放一批公共租赁房源,同时规划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于解决不同层次群众住房需求。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2017年市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比2016年增加一倍以上。

  三、严格执行榕政办〔2016〕221号文件,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开盘申请价格备案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四、继续执行榕政办〔2016〕186号文件限购政策,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

  五、经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六、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七、业主或房地产中介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必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必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八、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恶意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制造市场恐慌、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曝光,顶格处罚。

  本通知从2017年3月29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

  3月28日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7〕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180平方米及以下商品住房。

  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家相关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和本市实际,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执行“认房又认贷”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四、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依合同约定开竣工、捂盘惜售、捆绑销售、变相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虚标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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