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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按日计罚”成环保执法“利器” 处罚额度不设上限_闽商网

发布时间:2017-02-17 阅读量:2256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司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记者昨日获悉,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环境保护法》以来,福州市积极使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不断加强。其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4件;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132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27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6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43件。此外,共查处行政处罚案件677件,处罚金额2137.5万元。

  “按日计罚”作为配套办法之一,让新《环保法》释放出更大的法律和制度威力。按日计罚怎么罚?市环保局法规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处罚日数累计执行。

  2015年6月,我市开出按日计罚首张罚单。2015年第一季度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福州市某印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生产废水。市环保局于2015年5月7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月28日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1396元。

  2015年6月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仍然超标,是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市环保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期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11396元,计28日,共319088元。同时,再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整改违法排污行为。

  而后,该公司进行了整改,现场再次复查时达到排放标准。“按日计罚以30日为一周期进行复查,可连续处罚直至改正。”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办法提高了处罚额度,且不设上限,有效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