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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实施新《条例》 进一步推动无线电管理工作_闽商网

发布时间:2017-02-13 阅读量:2473
  推动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无线电,是世界上受众最广的大众媒介,全球95%的人口都能接收无线电信号。联合国大会决定将2月13日定为世界无线电日(World Radio Day)。今天,我们迎来了第六个世界无线电日。

  无线电频谱是国家战略性稀缺资源,应用于所有无线通信领域,上至卫星、飞船,下至手机、玩具,遍布各行各业各类产品。规划、管理、应用好无线电频谱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去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将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空中电波秩序,推动社会各界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我国无线电事业有序发展。

  今年世界无线电日,我们请省经信委相关负责人从地方无线电主管部门的角度解说新修订的《条例》,带您更好地认识这一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

  “原《条例》颁布于1993年9月11日,为保障无线电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时间推移,无线电技术不断进步,无线电事业持续发展,亟需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无线电管理事业的顺利推进。新《条例》因此应运而生。”近日,省经信委有关负责人在谈到新《条例》时介绍。

  这是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现实需要。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实施,智能制造、移动通信、物联网、车联网、分享经济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无线电应用领域不断拓展,频谱资源日趋紧张。在电磁环境越来越复杂的今天,《条例》修订出台,既有利于保障好通信、交通、航天、广播和国防建设等重要领域的用频,也有利于支持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发展。

  这也是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当前国家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需要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为合法利用无线电频率提供依据。《条例》修订过程中,从供给侧发力,始终抓住频谱资源管理这一核心,科学设计相关制度,提高利用效率。同时,对涉及无线电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有利于维护好电波秩序。

  “新《条例》修订和出台,对指导各地在新时期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

  一、理顺体制机制,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无线电管理工作是一个整体,涉及多部门,需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在强调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适当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对本系统(行业)无线电进行管理。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省内无线电管理工作,福州、厦门等9个设区市设有无线电管理局,作为省经信委的派出机构履行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职责。在多年工作实践中,我省建立了省市联合、部门联动的“一纵一横”相结合的无线电管理联动工作机制。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先后与公安、工商、质监、海事等相关部门合作,通过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执法合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特别在近几年对讲机设置使用的专项整顿、保护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等活动中,联动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航空、铁路和水上三个重要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机制的建立,有效地改善了航空、水上、铁路专用频率使用的电磁环境,航空无线电干扰情况明显下降,水上无线电干扰连续6年保持零投诉,铁路无线电干扰排查的效率明显提高。

  二、行政和市场并举,推动频谱资源有效利用

  新《条例》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可采用行政和市场两种方式进行,确立了指配、招标、拍卖并存的资源分配制度。其中,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无线电频率的许可,继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对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许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新《条例》确立了频率收回制度,针对一些频率使用单位不能充分利用已获频率,造成资源闲置、浪费的,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对两年不使用或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撤销其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我省一直注重对频率加强动态管理,努力提高频率利用率。首次成功向国际电信联盟申报登记了卫星地球站,使其享有国际权利,保护重要无线电台站免受域外国家和地区干扰,保障我省信息通信安全。同时,积极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为高铁、机场、港口、石化等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无线电频率支持,在福州地铁建设中,对地铁无线控制系统的使用频率和技术体制设计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三、突出简政放权,优化无线电便民服务

  新《条例》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其取消了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用频审批,为无线电技术的开发应用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在科学设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台(站)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的条件、程序的基础上,大幅缩小许可制度适用的范围。

  新《条例》下放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无线电台(站)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外,其他无线电台(站)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实现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属地化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简化程序,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设立无线电台(站)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新《条例》强化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责任,要求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无线电波有害干扰;规定产品质监、工商等部门应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违法行为。

  我省认真贯彻新《条例》精神,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实现了全省99%以上无线电台站属地化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便利了服务对象;梳理无线电管理行政职权,只保留无线电行政审批5个子行政许可项目和2个公共服务类项目,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服务。

  四、加强违法惩戒,保障通信安全有序

  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如:对于擅自用频、设台的,罚款上限由过去的5000元提高到了50万元;对擅自转让频率、违法使用电台的,设定了吊销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措施;对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最高可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赋予了无线电管理机构暂扣设备、查封电台、技术阻断等强制措施……这些都增强了震慑效应,提高了违法成本。

  新《条例》规定,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基础上加重处罚。

  2016年,全省共开展无线电监督检查行政执法283天次,出动1359人次,检查364个设台单位(或个人)。查获“伪基站”57台,“黑广播”23台,鉴定“伪基站”设备130部,查处航空干扰15起、铁路干扰3起。新《条例》的出台实施,必将更加有效地遏制利用无线电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总体而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无线电事业当前工作和未来发展的一件大事,将进一步深化无线电管理领域的部门协作,强化无线电管理合力,切实维护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下一步,我省将认真做好新《条例》的执行工作,加快《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确保各规定之间的相互衔接、合理有序,推进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提升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水平,全力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