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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立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常看望养老机构老人_闽商网

发布时间:2017-01-05 阅读量:2627
  4日,省人大常委会、省委宣传部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若干重点问题举行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办有关负责人,高校专家学者,中央主要媒体和省直媒体记者参加会议。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老年人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记者也从会上了解到,《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将于近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我省有空巢老人、独居老人100多万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截至到2015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515万人,占我省总人口的13.41%,与2010年相比,净增94万人,老年人口占比提升将近2%,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 86.55万人,比2010年底净增21.26万。空巢老人、独居老人有100多万,占老年人口22%多,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镇老龄化问题突出。

  我省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加快、老龄化超于现代化的严峻形势,这些对我省老年人事业工作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我省需要通过完善地方立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动员全社会关注、参与老龄事业。

  我省拟规定养老机构、工作单位要督促家庭成员常探望老人

  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亮点进行了介绍。据介绍(草案)共包含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社会服务等章节内容。

  在家庭保障方面,明确了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明确了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其中在精神慰藉方面,草案还规定家庭成员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和家庭成员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探望。

  在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方面。草案规定,医疗保障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未来各地可以对符合条件老人出台乘车补贴政策

  草案还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免费出行或者补贴。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省之前已经出台对于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目前部分县(市)区已经将年龄放宽至60周岁或65周岁,未来各地也将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补贴政策,避免老人高峰出行。

  在社会服务方面,草案拟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整合或者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民政、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此外,草案还要求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以及近家集中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兴办以及运营管理,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或者公建民营。

  在养老机构建设方面,草案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扶持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逐步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床位费纳入医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