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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自贸区建设 厦门拟调整三部地方性法规 _闽商网

发布时间:2015-03-31 阅读量:2540
  (记者 骆余民/文 陈巧思/图)昨日上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还听取了市政府提交审议的《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说明及市人大法制委的审议结果报告。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作出决定,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规定的12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晓芳说,为解决有关法律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实施问题,以及对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有必要对厦门需要调整实施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予以明确,同时也是依法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先行先试的需要。

  厦门市政府副秘书长熊衍良在作相关说明时说,拟暂时调整实施《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中有关企业设立审批的规定,以及《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中有关台胞投资者设立企业的审批规定等条款。

  就此,市人大法制委进行审议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依法支持推进自贸区建设先行先试。
  
  此外,昨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委也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草案)》,该草案将进入三审。为此,昨日上午的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举办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专题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