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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上搜寻救助新规:谎报夸大险情 最高罚2万_闽商网

发布时间:2015-03-26 阅读量:2498
福建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今起施行
    导报讯 (驻福州记者 杨文)今后,凡是海上发生险情,需要就近海船只参与搜寻救助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处罚。昨日上午,福建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26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对谎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的,或发现误报后未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据福建海事局负责人介绍,历年来福建都是我国沿海险情事故的高发区。有统计数据表明,每年发生于福建沿海的险情事故约占全国的10%,仅次于广东省,海上搜救任务十分繁重。
    此次制定实施的《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明确了海上搜救的工作体制、机构组成及职责、海上搜救行动的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其中,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谎报、故意夸大险情、误报未及时消除影响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或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规定还强调,误报、谎报、故意夸大险情未及时消除影响的,由此导致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