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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将推行“五统一”_闽商网

发布时间:2015-02-10 阅读量:5493
  今年内,福建省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各统筹区内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同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日前,省政府经研究同意了《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悉,福建省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等。对已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登记参保(合)政策维持不变,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仍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原有渠道登记参保(合),经办机构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即时比对。

  “今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尚未实现统一经办的设区市分别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意见》明确,各设区市应同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自今年下半年起,在交缴下一年度个人缴费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其中,财政补助应当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统筹区内个人(含学生)缴费标准原则上应一致。同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长效增长机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不低于总筹资水平的25%。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报销政策。”《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为标准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在统筹区内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在差别化支付政策方面也进行了统一。《意见》称,我省要实行差别化的报销补偿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差距,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引导建立合理就医流向,力争县域内就诊率不断提高。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在统一结算方式方面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县域内免报备、县域外报备,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结算制度;在省内统筹区外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建立统筹区外就医报备制度,经报备可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刷卡结算。

  福建省将根据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及国家社会保险信息标准的相关要求,分别改造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实现统一参保权益记录、统一目录编码、统一就医接口标准、统一疾病编码管理以及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编码管理,并于今年6 月底前完成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改造。 (记者 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