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获悉,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审议通过: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将与福州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可按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届时,凡与福州市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可由单位凭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逐月缴满6个月(含)后,在福州市购买自住房屋就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了。
其中,18周岁至45周岁台湾青年的贷款政策更加优惠:一是只要开始正常缴存,就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房屋;二是贷款最高额度可以提高到福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2倍。
此外,港澳台职工在内地、大陆发生工作单位变动跨城市就业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转移接续。(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