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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试行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 整合20个省级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8-03-28 阅读量:2409

  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的通知(下称《试行方案》),从2018年起,以县为单位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统筹整合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资金,探索建立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整合20个省级与生态保护相关专项资金,改变传统的“九龙治水”的考核及资金分配方式。

  根据《试行方案》,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省级为主体,按一定比例整合,包括整合省发改委省级预算内基建与生态保护相关专项,省国土厅“青山挂白”治理、地质灾害“百千万”工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省环保厅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汀江流域补偿、小流域“以奖促治”、监管能力建设等专项,省移民开发局库区移民扶持基金(环境综合整治),省住建厅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供水管道改造工程、美丽乡村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补助、“家园清洁行动”等专项,省水利厅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水土流失治理等专项,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建设专项,省经信委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省林业厅造林绿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等9个部门共计20个省级与生态保护相关专项资金。

  《试行方案》实施范围具体为《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的县(市),以及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的县(市),共为23个县(市)。分布在七个设区市,其中,三明7个县,龙岩、宁德各4个县,南平、泉州各3个县,漳州、福州各1个县。

  福建省采取了分步统筹、逐年加大的思路,从2019年起,省级财政从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每年安排6000万元;同时,从2019—2021年,以2017年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额度为基数,每年分别统筹5%、8%、10%。

  资金将集中用于主体功能区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的县(市)、以及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的县(市)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提升奖励。统筹后剩余的专项资金,省直相关部门仍按原渠道下达,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并继续向实施县倾斜。

  除资金来源多渠道外,试行方案设置考核指标11个,综合了林业、环保、水利、住建、经信、国土、统计等8个部门的指标,改变了传统的“九龙治水”的考核及资金分配方式。

  《试行方案》指出,通过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的实施,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到2020年,主要流域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在94%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9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县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9%以上,森林覆盖率保持2016年水平以上。(记者 卢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