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26日称,根据最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限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领域,逐步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行业特点,在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领域通过建立定价机制逐步实现价格调整机制化。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预见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水平。
此次是对2006年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完善,更加突出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修订后的规则严格规范政府价格决策程序。在现有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以及后评估和动态调整。
修订后的规则完善了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明确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并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明确可以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政府制定价格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