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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跨区域返乡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17-12-13 阅读量:2073

  记者日前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确保已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顺利返乡,福建省建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跨区域返乡协调机制,要求各地救助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受助人员返乡工作,对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要安排专人接送,同时通过加强协调沟通,加大返乡力度。

  根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受助人员返乡工作指导督促,对已查明身份信息、符合接送返乡条件的受助人员,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流出地民政部门沟通,协商返乡事宜。双方就接送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对受助人员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民政部门应联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请其依法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应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当地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其户籍注销地的民政部门应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对已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经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协调后流出地仍拒绝接收的,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分别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最后一周汇总信息并报送省救助管理总站,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协调,提出协助接送返乡的具体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