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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不发、发多少、发给谁?危害岗位津贴制度亟待完善

发布时间:2017-09-12 阅读量:1883

  众所周知,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

  劳动保护着力于未来不发生事故,和生产条件、法律法规、重视程度均息息相关。 当下,经济转型升级,劳动力结构和生产环境发生着深刻变化和调整,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不可分割的部分,互联网新业态从业者大量增加,人工智能进入生产线。一系列发展变化,让劳动保护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然而,让人们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劳动保护与时代发展、生产实践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尽管生产条件、生产工具飞跃发展,但是一些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尚在“旧时代”没有更迭;关于劳动保护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新型劳动者的需要。劳动保护能否成为职业安全的“守护神”,回应“时代之问”,考验着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各类企业,如何适应新常态,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从今天起,本刊开设《劳动保护如何回答“时代之问”?》专栏,关注职工身边的劳动保护问题,敬请关注。

  本报讯 (记者杨学义)同样关于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劳动争议,却分别得到支持劳动者和支持企业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福田区维德法律服务中心了解到,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职业危害岗位津贴规定,他们援助的劳动者申请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两个案件,情况相似,判决却各异。

  一案是,夏某从事机械工程师工作5年,由于工作环境中的严重噪音危害,在离职时主张每月300元的岗位津贴,得到珠海市中院的认可,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共计16500元。

  另一个案件是,彭某从事有害物质工作,在与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主张岗位津贴,但佛山市中院以“彭某与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没有对具体标准进行协商”为由,不予支持。

  不仅仅是这两个判决不一,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发不发、发多少、发给谁”,均是“说不清理还乱”。

  该法律服务中心辛钧辉律师告诉记者,关于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另一个是原劳动部、财政部1992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按照《通知》中“有毒作业分级”中的4个标准,津贴从0.9元/天到2元/天不等,显然早已不适应现状。

  辛钧辉梳理案件发现,有的仲裁委员会、法院按照上述1992年《通知》的标准支持劳动者;有的以没有明确标准为由自由裁量,按照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的标准支持劳动者;有的认为职业危害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辛钧辉说,目前针对《职业病防治法》,并没有配套的法规对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时间等细则进行明确,这让用人单位不知如何发放,亦让劳动者不知如何主张。此外,对不予发放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行为也没有监督,该津贴制度在实践中形同虚设。

  对此,该服务中心曾经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建议,尽快研究出台《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管理办法》,并得到了回应。安监总局表示,将在近期积极推动制定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发放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过,7月,安监总局发布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到,“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于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材、化工等30余个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底数不清,法规标准、信息监测、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