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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转战”网络 能否终结电商假货之痛?

发布时间:2017-03-17 阅读量:2754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职业打假人”这个备受争议的群体开始转战网络,并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的新趋势。而对于假货泛滥这个电商“顽疾”来说,职业打假人能否成为其“终结者”?

  网购成职业打假新“战场”

  “过去一年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网络交易商品的案件达到140多起,几乎是成倍增长。”湖南长沙市某基层工商局网监科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现在主要的精力就是处理“网络打假”案件。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职业打假人”进入公众视野并迅速发展为一个庞大的群体。而如今随着“互联网时代”网络购物兴起,职业打假人的“战场”也由线下实体店扩展到了线上电商平台和网店。

  根据河南省工商局的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2016年8月,全省12315系统接到职业投诉举报16299件,占投诉举报总量的比例达14.3% 。其中,针对电商的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索赔金额越来越大。

  据介绍,在网络购物领域,投诉举报内容主要集中在夸大、虚假宣传方面,包括商家使用“最”字类的绝对化用语、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等,针对假冒伪劣等商品质量的问题较少。特别是2015年9月实施的“新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这成为职业打假人的有力武器。

  “可以防癌和治疗相关疾病”——2016年5月,湖北武汉的一位职业打假人,在网上看到一款“成人羊奶粉”打出这样的宣传语。于是,他大量购买了该产品,总金额4600多元。据他所说,经过使用后,发现产品并不能防癌,认为构成了欺诈,于是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长沙市一家主要经营食品、保健品的网店老板曹先生最近连续遭到两起投诉,他认为这都是职业打假人所为。曹先生说,网店里售卖的红枣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但之前在广告语里声称有“美容养颜”功效,被人抓住了把柄。

  “集团化”出击

  “双11”号称索赔千万

  根据工商部门的分析,职业打假人的主要特点是,知假打假,以索取高额赔偿和奖励为目的,熟知相关法律和流程,往往对商品不同种类反复投诉,对某一商家多次投诉。

  上述网络交易监管部门负责人说,职业打假人呈现出“集团化”的趋势,他们通过QQ群、微信群联动,发现某公司、某产品有虚假宣传等问题,就会全体出动。从一些投诉信件中可以看出,购货人和投诉人的名字、电话信息不一致,说明他们内部有着明确分工。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搜索一些“职业打假人”的名字,有的涉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达数十个,被起诉的商家遍及全国各地。一位知名职业打假人设立了专门公司,去年“双11”期间准备了100万元资金抢货,号称要索赔1000万元。

  近日有媒体报道,某职业打假人经过10年的发展,形成了包括律师在内的近20人打假团队,在北京、天津、郑州、广州、重庆、成都等6个城市设有办事处,在这些地方租用仓库存放问题商品。从线索搜集、问题认定到购货、索赔,工作人员分工细化。

  胜率80% 职业打假仍存争议

  记者了解到,部分职业打假人出现了异化,以“打假”之名行“造假”之实。比如,有的所谓“打假人”用蘸有特殊药水的棉布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又通过针扎孔往面包里塞头发,以此向商家索赔。

  有着“湖南王海”之称的喻晖,从事专业打假已有21年时间。对于当前打假群体的乱象,喻晖认为,一些人采取诈骗、敲诈等违法违规手段,不是真正的打假维权。打假人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这是“底线”。

  这些“造假打假”者把本来就充满争议的职业打假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多位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职业打假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能算是真正的消费者,他们对于打击假冒伪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职业索赔行为占用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给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不过,在喻晖等专业打假人士看来,社会上对“打假人”更多的是误解,比如批评他们高额索赔、和商家“私了”,其实这些都是有法可依的正当权利。

  “首先是产品有问题,才会有打假行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主任王飞鹏认为,不能因为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或者其目的不单纯,就否认他们是消费者。实际上,职业打假人是政府监管力量的有力补充,应当鼓励他们发挥积极作用。

  一家法律服务机构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通过分析7000余份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在牵涉职业打假争议的案件中,80%以上职业打假人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排除在消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这一“排除性”规定会否最终落地,将很大程度上决定职业打假人的未来生存空间。据了解,一些职业打假人开始考虑如何转型。

  湖南省工商局网络交易监管处副处长陶健认为,“职业打假人”只是俗称,还是要尽快在国家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界定,以利于依法行政。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则要加强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对产品存在的问题不能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