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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须核准_闽商网

发布时间:2014-10-20 阅读量:2831
  本报讯 (记者刘文艳)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日前,福建省发改委印发了《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福建省境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项目管理实现核准和备案制

  根据《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省发改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限制类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不含工业项目);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内,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台商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授权的省级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由设区市政府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按照规定实行核准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核准目录》及《福建核准目录》明确规定备案机关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项目发生变化需申请变更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依法必须招标的,还应按国家、省的规定增加有关招标投标方案的内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由省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级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级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包含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的申请文件。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等。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项目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此外,根据新的核准和备案新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福建省投资的项目,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福建省投资的项目,都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