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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出台意见 允许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办医

发布时间:2019-04-23 阅读量:2401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何佳媛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办医的实施意见(试行),在肿瘤、心血管、神经、儿科、耳鼻喉、精神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透析、康复医疗、护理、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

允许社会力量

利用闲置厂房办医

意见提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优先供地,包括:投资项目弥补福州市综合医院布局或学科空白点,或者举办肿瘤、心血管、神经、儿科、耳鼻喉、精神等福州市急需的专科医院;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为40%;承诺提供不低于50%的基本医疗服务;举办者具备三级医院管理能力,且是国内三级甲等医院或国际知名品牌的医疗实体,或是国际知名医院管理集团,或是国内外知名医学院校。

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福州市允许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办公楼、厂房、学校等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办医。

仓山、晋安、马尾、长乐等中心城区优先引进肿瘤、心血管、神经、儿科、耳鼻喉、精神等高、精、专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鼓楼、台江两区所涉及的二环内区域不再新办社会力量医院。

鼓励公立医院医师

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意见提出,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立项科研项目可获得财政资助,科研成果可申报科技奖项。在用水、用电、用气上,实行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同价政策。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且享有医联体成员单位相同政策待遇。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优秀博士符合“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给予30万元人才配套补助,分三年等额发放。

鼓励台港澳地区医师来榕执业,允许其在榕参加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等各项考试,取得相应资格。

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逐步带动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人才梯队建设。

财政部门安排资金

专项扶持社会办医

意见要求财政部门安排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

优质医疗机构专项补助方面,凡获评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中医类别和临床护理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社会力量新办(新晋级)的500张床位以上三级综合性医院,由市财政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社会力量新办(新晋级)的综合医院获得三级甲等、三级乙等资质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社会力量新办(新晋级)的肿瘤、心血管、神经、儿科、耳鼻喉、精神等专科医院获得三级甲等、三级乙等资质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床位补助方面,社会办医疗机构属于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的,按以下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助:非营利性三级专科医院,新增床位的,按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实际增加数量给予每张床位5万元的补助;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床位达到200张以上的,按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数量给予每张床位10万元的补助。社会办医疗机构属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上述标准的50%补助。以上各类获得补助的床位5年内改变用途的,全额收回床位补助。

意见还提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支持,优先纳入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经办机构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按规定予以报销。医保、人社等部门应按程序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