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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违规对外财务资助遭责令改正 两高管吃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0-01-08 阅读量:2566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月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 证券代码:002639)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董事长林汝捷、董事会秘书华耀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期,福建证监局发现雪人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雪人股份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雪人股份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雪人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林汝捷作为雪人股份的董事长,华耀虹作为雪人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董事长林汝捷、董事会秘书华耀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你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一是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相关提供财务资助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清查,及时完成资金清收。二是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月2日

关于对林汝捷、华耀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汝捷、华耀虹:

近期,我局发现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雪人股份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雪人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林汝捷作为雪人股份的董事长,华耀虹作为雪人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警示你们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月2日

来源:中国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