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央视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著作权之争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央视动画胜诉。法院判定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发展公司、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发展公司赔偿原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0000元。
案件起因是杭州大头公司未经央视动画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大头儿子人物形象生产、销售玩偶。
20多年以来,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悉心打造大头儿子一家动画品牌,并使之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动画明星。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一直享有《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三个主要人物形象的全部著作权。本案中,杭州大头公司等相关方无视法律和事实,未经许可,利用动画人物形象“大头儿子”开发、制作和销售玩偶,严重侵犯了央视动画的合法权利。
此次央视动画在北京的胜诉,再次明确了央视动画对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动画人物的著作权。此次北京朝阳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说明我国司法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大大加强和进步,充分体现了著作权法中鼓励原创与创新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