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制假、售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历来为人们所痛斥。古代虽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日”,但从一些法令条文、史籍及民间笔记中,仍然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兵马司兼管“市司”
欺行霸市“无帖”经营“杖一百”
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设兵马司,兼管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一体兼领市司”。永乐二年(1404年)北平(永乐十九年,即1421年改称北京)设城市兵马司,“兼领市司”。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马司,“职责颇繁”,其中“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
清朝定都北京后,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城市管理体系,《大清律例》中有“市廛”之款。“市廛”指交易之所,亦即市场,对其管理有明确规定。如对经营中的欺行霸市行为,雍正十三年(1735年)便规定:“京城一切无帖(龙帖,即营业执照)铺户,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开张;及将地界议价若干,方许承顶;至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户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违禁把持者,枷号(拘留)两个月,杖一百。”此后又增加了“霸市欺人,致伤致死者,从严而议,无以宽纵”的规定。
据《北京商市》记载:清顺治年间,京西有个叫刘长龄的煤商,因独揽阜成门外的煤市,诨名“黑五爷”。他纠集一帮地痞、无赖,将门头沟一带“驼户”运来的煤炭强行低价收购,然后高价售出,不从者要么被轰走,要么遭打杀。他欺行霸市,无法无天,但一些官员还与其“投刺会饮”,从中得利。顺治九年(1652年)六月,都察院左都御史洪承畴将刘长龄的罪行上奏皇上。顺治皇帝大怒,命掌管内三院的皇叔郑亲王济尔哈朗督办此案。不久刘长龄被捉拿问罪,并被斩首于菜市口,其党羽数十人分别领刑。与此案有牵连的多名官员有的被革职,有的被充军,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兵科(衙署)给事中(正五品)李运长被斩首。
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
缺斤短两要“撅秤杆儿”“杖六十”
坑害消费者利益最常见的行为是缺斤短两,为此,明清时期对度量衡严格管理。明朝规定,市场交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须与官府定制的标准相符,且经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使用。明洪熙元年(1425年)、正统元年(1436年)、景泰二年(1451年)、成化五年(1469年)、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等,朝廷都曾颁布过核校度量衡法令。制作和校定标准量器之事最初由司农司负责,后改为工部。“凡度量衡,(工部)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官府对秤的制作也有明确规定:“锤儿无捅移,杆干要正直,量数儿须匀密。世人个个讨便宜,赖你成平易。铺面营生,出入一例,好名头从此起。轻重在眼里,权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清律中也规定私造度量衡器具违法:“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清代对缺斤短两的惩处也极为严厉。乾隆年间,兵马司官员“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一旦发现有作弊的,当即处置,最直接的方式是将斛、斗、秤、尺没收或当场销毁,俗称“撅秤杆儿”、“砸秤盘儿”。嘉庆年间,前门外廊坊二条有家油盐店,掌柜的私下里备了两杆样式相同的秤,其中一杆让伙计使用,遇有兵马司官员校勘斛斗、秤尺,以此秤应付。另一杆为掌柜自己所用,但已做了手脚,修改了秤的定盘星,原本一斤为十六两,变成了一斤十三两,也就是称重时少给买家三两。一日,兵马司正副指挥突然亲自校勘街市上的斛斗、秤尺,当时掌柜的正在给买主称盐,兵马司官员破门而入,使他措手不及,作了假的秤被查出,当即被撅了秤杆儿,随后被羁押,“杖六十”,店铺被封三个月。
制假售假“各笞五十”
售卖变质猪肉致死“斩立决”
以次充好,制假售假也是市场上常见的,明律规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货物“不牢固”,纺织品“纰薄”、“短狭”,均属次、劣商品;“不真实”,则是指冒牌、假伪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狭”,也指尺寸不合格、数量不足的商品。
据传,清康熙年间,南城兵马司曾要求出售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商品的店铺在销售商品时,要与购买者立有合约,即承诺买回后五天内发现问题的,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
乾隆十六年(1751年),正逢乾隆皇帝的母亲孝圣皇太后60大寿,满朝文武大臣便到处搜寻奇珍异宝以做寿礼。有位大臣从琉璃厂西口的“景德轩”瓷器店买了一个宣德年间的如意宝瓶,准备进贡给老太后。可巧当晚有位玩老瓷的朋友到访,于是请他给刚买的宝瓶掌掌眼。来人仔细看过之后断言,以此物之款识、器型、纹饰、胎釉及彩料而辨,绝非300年前宣德年所造,时不过五年,实为赝品。大臣闻之,怒气顿生,第二天便找到卖家。掌柜的自知理屈,退了钱款,但买者不饶,要问他的罪。掌柜的一个劲求饶,付了一张一千两的银票,算是赔罪,而那宝瓶也让买主给砸了,以免再去坑人。
明清时期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均施以“重典”。《明代市场管理》载: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规定:“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掺)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意思是说,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粮食和食盐里掺沙土的,打八十大板。清代除了将此规定编入《大清律例·比引律条》外,乾隆年间又规定:“凡售以质变禽畜之肉,致人或亡或残者,施以重刑,不以宽饶。”
清代猪市(民国称猪市大街,今称东四西大街)以东四为中心,分散着数十家猪店和猪肉杠(也称肉铺),每天连夜将当天收购来的生猪宰杀,第二天出售。有的商户见利忘义,竟将已变质的猪肉出售。据传道光年间曾发生过因出售变质猪肉而出了命案。猪市东口有王氏猪肉杠,一年三伏天,从乡下收购一只病死的猪,连夜大卸八块,天亮后低价叫卖。不想当天下午便有多人找上门来,说吃过早上在这里买的猪肉后上吐下泻,有的已不省人事。此事很快报到兵马指挥司,因人命关天,兵马司立即上呈顺天府。当日王老板被捉拿,不久被判“斩立决”。
商品须明码标价每月“取勘诸物时估”
卖物以贱为贵“杖八十”
明初已由官方确定物价,实行每隔二三日“时其物价”,并规定“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逐一核实,依期开报,毋致高抬少估,亏官损民”。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的价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于上司”。宣德元年(1426年),朝廷颁令,凡“藏匿货物、高增价值”的商户,“以钞罚之”。《大明律》市廛门“把持行市”条规定:“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合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犯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
据《前门大栅栏史话》记载:清雍正五年(1727年)正月,京城大雪,多日不止,漕运及陆运均受阻,多家米庄、米面行、陆陈行(经营玉米、小米、小豆等杂粮)几近断货,为此一些商户哄抬粮价,“日涨三次”,于是有人到兵马司“投诉”。随即兵马司派人对前门大栅栏粮食夹道(今称粮食店街)等巡查,不到半日就查出二十多家粮店私涨粮价,有的粮价甚至比平日高出近一倍,随即上报。第二天,这些粮店、米庄有的被罚银,有的被封门。其中一家名为“宝成号”的米庄,私下里囤积大米百余石(约一万二千斤),以高价出售,被查出后全部充公,掌柜的被杖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