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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形象侵权纠纷案开庭 被告称作者已同意其使用_闽商网

发布时间:2017-02-15 阅读量:2013
  昨天上午,就“大头儿子”形象引发的侵权案件在朝阳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原告央视动画表示,其是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文字作品、动画片的著作权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授权他人使用“大头儿子”的形象生产、销售形象玩偶等商品,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形象玩偶。央视动画认为,上述两公司的行为涉嫌侵权,故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赔偿各类费用40万元。昨天庭审中,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表示,其已经和创作“大头儿子”形象的作者达成一致,可以使用“大头儿子”的形象。

  原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的著作权。1995年版及2013年版动画片上映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获得广泛的发行市场和观众市场,收视率极高,已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

  央视动画表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我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头儿子’形象玩偶;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擅自授权生产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此外,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还擅自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作为微信公众账号对外宣传。”

  央视动画认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央视动画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央视动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授权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现有侵权产品;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昨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表示,央视动画公司未尽举证之责,此外,该公司仅在微信中使用了大头儿子形象,并未在商品上使用,因此,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与央视动画并不构成竞争关系。

  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还表示,该公司已经和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作者就形象使用方面达成一致,作者同意公司使用这些形象。目前,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的产品已经在公众和行业中获得肯定,公司希望法院中止审理此案。

  另一被告北京时代佳丽有限公司表示,玩偶均系通过正规采购途径上市,没有侵犯央视动画的任何权利,该公司目前已将涉案商品全部下架,等待法院判决之后再进行处理。此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