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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桔网:解析安踏潮牌“要疯”商标申请始末

发布时间:2020-03-09 阅读量:69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们都知道,对品牌而言,最难的就是创新,而且还要创新的玩出花样,符合当代人的品味。

无外乎,近几年不少运动品牌纷纷挣脱传统束缚,往“潮流”进发。比如李宁推出的“中国李宁”系列,“悟道”系列;回力推出的“差评联名款”;匹克的“态极”鞋中底科技;还有安踏推出的“要疯”系列......

今天,要聊的就是颇具话题感的安踏“要疯”系列。安踏于2017年的夏天,推出一个不错的想法,便是“要疯”,其结合汤普森的中国行,在国内真的“疯”了起来。如今推出了二代,又将迎来“要疯”三代,不知道又有多少人为此“疯狂”!

但是,安踏“要疯”系列在国内却遇到了史上最大的难题——商标。

根据汇桔网智能大数据知识产权云服务产品“汇桔云”的商标数据显示,安踏公司向商标局申请了6件“要疯”商标,分别注册在第5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32类、第41类上。不过,其中第5类、第25类、第32类已经被驳回,商标已失效,剩下的三枚都处于驳回复审状态。

不仅如此,这几枚“要疯”商标,先后经历了四次驳回: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后,被驳回;申请驳回复审后,被原商评委驳回;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被驳回;再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又遭到驳回。直接上演了四连拒,这件“要疯”商标怕是难了!

从驳回原因来看,还是挺统一的。

原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要疯”商标构成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该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要疯”作为商标使用,其直观含义与不健康的精神状态相关,会对社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故驳回安踏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踏公司再以“要疯”商标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誉,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具备可注册性等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却认为,“要疯”由汉字“要疯”构成,其中“疯”的字面含义为“神经错乱;精神失常;轻狂,不稳重;没有约束的玩耍”。

“要疯”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消极的精神状态,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要疯”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终审驳回安踏公司上诉。

如今,安踏“要疯”商标还未成功注册,但安踏公司仍在使用,其官方商城“要疯”系列产品也仍在销售中。到如今,“要疯”三代都快出来了,商标问题成了安踏该系列最大的难题,也是品牌致命伤。

可能是因为多次受挫,让安踏意识到“要疯”已不可能成功注册,现在安踏转而申请同音不同字的“要风”,目前还在等待实质审查中,未知结果如何。

最后,善意提醒企业,尽管追赶潮流步伐,创新品牌发展是时代的需要,也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但是在头脑大风暴的时候,请考虑到商标注册的问题,只有遵循《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才能顺利拿到商标,为品牌穿上法律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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