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等非工业领域的节能示范项目,每项最高奖励20万元;循环经济项目,每项最高奖励20万元……日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宁德市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标准等相关事项。
10种情形之一节能技改项目不予支持
想要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注册地在本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严格遵守循环经济和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循环经济和节能政策、措施;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并经营一年以上。
如果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节能技改项目则不予支持,分别是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列入《宁德市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淘汰计划的设区城市建成区10吨/小时及以下、其他地区4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其它燃料锅炉不限制);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循环经济项目每项最高奖励20万
细则中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其中,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示范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等非工业领域节能示范项目,结合项目节能效果和投资规模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对县(市、区)级节能监察机构每年补助经费10万元,但不得超过三年(含以往已由省级安排过的资金);循环经济项目,结合项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效果和投资规模,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根据细则,专项资金中安排非工业领域节能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0%。
另外,细则中特别强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和监督,落实相关政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把关不严、审查失职的,暂停安排该县(市、区)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记者 吴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