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14日,省食药监局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厅召开贯彻实施《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对《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实施《条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就相关热点问题答记者问。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呈现监管领域全覆盖、监管措施全覆盖、食品安全责任全覆盖等主要特点,条例将对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发挥积极的作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向省食药监部门备案
方便的网络订餐成为不少人就餐的首选,但消费者同样也在质疑这些“看不见”的餐饮店能否保障食品安全。在本次发布的《条例》中,《条例》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经营者都明确规定了备案义务、核查建档义务、完善管理制度义务、违法行为制止报告义务、交易信息保存等相应的责任义务,并制定了相应的罚则,以此保障网络交易食品安全。据介绍,在本省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删除或者屏蔽入网食品经营者发布的违法信息,并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关键
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者、组织实施者,其在企业食品主体责任的落实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条例》就其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承担五个方面的职责:一是向职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知识,讲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二是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检查职工遵守食品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检查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查找风险隐患,监督落实整改与预防措施并及时报告;三是定期汇总、分析反映本企业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及时报告;四是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该条款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截止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条例》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留样制度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产品留样制度,对出厂的所有批次产品留存样品。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出厂检验的需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免除标注保质期的留样食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周边小摊贩不得跨范围经营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制定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设置标志牌,明确场地管理者。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超出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小餐饮”未登记 不能开展经营活动
《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小餐饮”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或达不到办理登记条件不予以登记的,是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下一阶段,重点抓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做好条例宣传。举办培训班,对向小作坊业主进行全面培训,同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加强《条例》有关精神的宣传;二是制定配套文件。重点两个文件:制定小作坊核准办法,规范小作坊核准工作;制定小作坊监督检查指南,规范对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推进小作项专项治理工作。
严重失信主体将列入黑名单
作为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在全国的首批试点省份之一,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5年就开始试点推行食品药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2017年,省食药监局在继续推行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同时,重点是抓好两项工作:一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和惩戒工作,出台了《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并要求将“黑名单”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二是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工作,制定了2017年度的信用示范创建评选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年底前我们将在每个地市评出2个信用示范县和百家食品药品信用示范企业,进一步推动形成创先争优的信用体系建设良好氛围。
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林凤祥介绍,该局正积极做好实施《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前的准备工作。一方面,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条例》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条例》发布以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举办学习《条例》培训112期,培训人员6871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3万份,接受咨询5000多人次;组织宣传活动164场。另一方面,组织制定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