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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新政出台 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70%

发布时间:2017-03-10 阅读量:2289

   日前,为了促进被征收人更理性地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更好地推进全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泉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对《意见》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新政:市场定价政府把关 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70%

  《意见》明确要求,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市场价值。拟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前,应当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择5家以上单数(含5家)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货币化安置参考价。

  所谓“截尾均值”,通俗理解,就是“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取平均值”。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市场定价、政府把关”,计算出来的货币化安置参考价,较符合同等地段类似房产的市价,也使得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更合理。“货币化安置让被征收群众有更多购房的自主选择权,关键是要解决合理制定货币补偿标准的问题。”

  征求意见期间,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咋办?《意见》指出,被征收人如有异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认可的评估价格,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参考价的依据。

  与此同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及时将本季度辖区内商品房备案信息、房地产交易信息,上传至房地产估价交易案例信息系统,由市住建局负责收集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价格,为市场化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基础信息。

  尚未出台鼓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地方人民政府、台商区管委会,根据各地实际,要在今年上半年之前,制定出台实施具体意见,确保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比率不低于70%。

  市住建局:多方支持 货币化安置是大势所趋

  据介绍,目前国务院、省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推行货币化安置。以往货币补偿标准偏低,所以泉州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约95%选择了产权置换方式(即以房换房)。但安置房小区普遍存在如物业管理水平不足、办证慢等现实问题,给被征收群众造成了困扰。

  “此前,我市对货币化安置没有明确的优惠政策,这也是被征收群众更倾向于选择产权置换的重要原因。”该负责人解释,货币化安置是大势所趋。由于被征收房屋(简称“旧房”)的使用年限、土地性质、框架或砖混结构存在差异,评估价值也就不同了。而新建的安置房(简称“新房”)使用年限是70年,被征收房屋与新安置房之间就存在较大差价。因此,群众在以房换房时需要补足差价,而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都会给予被征收群众一定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