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奖励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不含已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福建省压减过剩产能的企业及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奖励对象分为存量企业和新建纳统企业,其中存量企业奖励条件为一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速条件为9%。
奖励标准也分为两种,对于存量企业,根据企业季度用电量增速分档,用电量增速低于5%的、5%及以上的按企业一季度用电增量分别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奖励;新纳统企业按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2元奖励。单家企业季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但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