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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率先推惠台60条举措 为台胞提供与居民同等待遇

发布时间:2018-04-12 阅读量:3294

   4月12日,厦门市率先颁布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提出了60条具体举措,贯彻落实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31条措施”)。

  这60条举措结合厦门实际,有诚意、接地气,涵盖经济交流合作、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台湾同胞在厦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和居住生活等多个方面,将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厦门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厦门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厦门更好更快发展,便利厦台人民交流往来,体现互利共赢理念。其中,许多举措属于厦门开拓创新、率先推出。

  关键词:经济交流

  支持台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若干措施》中,涉及经济交流合作方面有23条,其中,将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厦门的台资科研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厦门市、区政府采购。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厦门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台资企业与厦门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厦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可用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措施》中结合厦门实际,许多举措属于厦门开拓创新、率先推出。例如: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厦门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

  另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以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以独资形式从事娱乐场所经营,可以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厦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

  持续推进厦金两地深入合作,支持两地在相互转诊、应急事件处置、公共防疫、养老医疗、医学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建设厦金检验检疫特殊监管区,对金门实施更加便利的检验检疫措施。

  关键词:社会文化交流

  鼓励台湾青少年来厦研学旅行

  在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有10条具体举措,其中,鼓励台湾青少年来厦门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按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资助。

  鼓励在厦门的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在厦门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

  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厦门的电影、电视剧制作和相关手续办理。鼓励厦门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

  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厦门口岸进口并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关键词:学习实习

  台湾学生在厦实习见习有补贴

  台湾同胞在厦门学习实习方面,有三条举措,其中,台湾学生幼儿园、小学由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就学。在部分市属一级达标学校初中部每年预留一定名额用于招收台湾学生。台湾学生在厦门市参加中考,成绩达到当年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依据个人意愿可以选报厦门市省一级达标高中,录取时依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此外,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在厦门各高校设立台湾学生助学金专门账户,接受社会捐赠,帮助家庭条件困难的在校台湾学生完成学业。

  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湾学生实习见习,并参照厦门生源毕业生职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台湾学生实习见习补贴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限1年)。从境外首次到厦门参加实习见习(1个月以上)的台湾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2000元。

  关键词:就业创业

  每年提供5000个岗位

  就业创业方面,此次推出7条措施,其中,厦门市每年为台湾同胞提供不少于5000个就业和实习岗位。台湾同胞享有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就业补贴。新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工作满一年后,按硕士(不超过35岁)每人3万元、博士(不超过40岁)每人5万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厦门开展执业服务。

  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厦门申请执业注册。此外,扩大台湾同胞报考厦门市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范围。

  关键词:居住生活

  设立台湾同胞服务中心

  在居住生活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了17条举措,除了台湾青年可以申请公租房外,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实现电子台胞证在厦门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检察联络员、法律顾问等。

  在厦门居住满一年的台湾同胞在厦门购买商品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厦门居民同等待遇。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另外,台湾同胞可以在厦门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办理厦门旅游年卡。

  厦门市还专门设立台湾同胞服务中心,作为向台湾同胞提供服务的统一对外窗口,并开设热线电话(968820)和微信公众号向台湾同胞发布政策信息和提供咨询,同时通过台胞驿站和其他区级服务窗口为台湾同胞提供各类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