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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多举措确保减税红利兑现

发布时间:2018-04-28 阅读量:4756

  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等改革措施,将从5月1日起开始实施。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了新规的“含金量”及税务机关将采取的具体落地措施。

  4000亿元减税红利将至

  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5月1日起将17%和11%两档增值税税率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等3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预计全年将带来减税超过4000亿元。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王道树表示,为将上述减税红利不折不扣地送到纳税人手中,税务总局将3项增值税改革任务细化为10个方面41项措施,并逐一抓好落实。

  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已会同财政部制发政策文件2份,发布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征管配套文件4份,使相关改革在基层落实有了操作依据;升级改造税务信息系统。这项工作涉及纳税人信息登记、发票管理等数十个模块的修改、升级和联调联试,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王道树表示,目前,多份征管配套文件已经出台,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率调整相关配套规定进行了明确,以帮助纳税人更好享受改革红利。

  个人养老增加资金保障

  5月1日起,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将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在试点地区实行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介绍。

  据悉,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不仅采纳了国际通行做法,还在领取环节给予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试点期间引入权威第三方平台进行联合监管,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的规范性。

  “改变了此前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的现状,有利于调动个人参与养老账户积累的积极性,为个人养老增加新的资金保障。”邓勇说。

  按照规定,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以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政策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投资收益、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邓勇介绍,一是个人缴费支出环节可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当期税负;二是积累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三是个人领取环节,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税收优惠助推脱贫攻坚

  对于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精准扶贫相关情况,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罗天舒表示,税务部门集中梳理了在脱贫攻坚方面影响力大、适用面广的系列优惠政策,近期将专门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帮助纳税人全面了解、享受支持脱贫攻坚的各项税收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尽快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帮助广大纳税人用足用好这些支持脱贫攻坚的税收政策,通过‘精准施策’推动‘精准脱贫’。”罗天舒说。

  为帮助企业更好防范和化解对外投资风险,税务总局近日集中发布了39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为“走出去”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东道国税收信息。“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已经累计公开发布75份《税收指南》,基本覆盖了‘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和地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表示。

  据悉,为进一步提升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质效,税务部门积极扩大我国税收协定网络。截至2017年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全球107个国家和地区,为跨境投资和经营企业在东道国享受公平待遇、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税收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