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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出台25条举措支持新设自贸区

发布时间:2017-04-12 阅读量:1853

  海关总署网站11日消息,日前,海关总署分别出台了海关支持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7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措施,对7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分别拟定5方面25条支持措施,涵盖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服务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战略”、“西部大开发”等战略部署;服务自贸试验区改革需求以及实施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和海关安全高效监管等方面。

  据悉,措施主要有: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贸易便利化;包括优先推进自贸试验区“互联网+海关”特色服务、率先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创新企业管理制度、深化国际间海关合作等。

  实施保税监管改革,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包括改革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加工贸易核销及单耗管理方式、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整合优化、提高保税货物流转效率等。

  支持新型贸易发展,促进稳增长调结构;包括支持文化对外贸易、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生产性服务业、融资租赁等业务发展。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贸易秩序公平公正;依法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维护企业创新成果,打防结合,有效防控风险,维护健康发展环境。

  据介绍,措施突出了国家赋予7个自贸试验区不同的战略定位,辽宁自贸试验区针对辽宁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航空产业,进行航运中心建设,打造现代物流体系,促进东北一体化协同发展;浙江自贸试验区针对浙江大力发展大宗商品贸易,建设国际油品基地、国际矿石中转基地、国际海事服务基地,打造舟山航空产业园,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

  河南自贸试验区针对河南承接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国际邮件、快件物流,发展航空经济,打造内陆国际物流中心;湖北自贸试验区针对湖北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有序承接先进产业,打造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构建国际物流枢纽。

  重庆自贸试验区针对重庆发展加工贸易和航空产业,创新内陆加工制造产业链监管模式,建设渝新欧国际物流大通道,打造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和内陆国际物流枢纽港;四川自贸试验区针对四川发展航空业,支持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并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完善通关服务功能,打造国际开放通道和平台;陕西自贸试验区针对陕西发展现代农业、高端产业,加强面向“一带一路”的人文交流与国际合作,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