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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_闽商网

发布时间:2014-07-26 阅读量:2331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4临-19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实业”)的报告,环三实业因与宁德南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贸易”)、上海乾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淳实业”)、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博建设”)、缪瑞侠、福建省家具工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工贸”)、宋志建、上海热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创经贸”)、上海康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灿物资”)、上海弘衔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衔物资”)、肖建辉等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并与上海祥奉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奉建材”)、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奉实业”)、何孙明发生仓储合同纠纷,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诉讼累计涉诉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与南瑞贸易的诉讼

1、诉讼受理情况

2014年6月30日,环三实业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宁民初字第580号],决定立案受理环三实业与南瑞贸易的买卖合同纠纷。

2、案件事实与理由

根据环三实业与南瑞贸易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环三实业向南瑞贸易指定的代理商采购葡萄酒产品并销售给南瑞贸易,南瑞贸易应在六个月内提货付款。然而,南瑞贸易提取货物后,未依约支付货物款项共计6,059,964元,且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一向环三实业支付违约金。

3、诉讼请求

(1)判令南瑞贸易立即向环三实业赔偿货款共计人民币6,059,9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支付至货款还清之日,暂计至2014年6月6日为人民币1,024,373.52元);

(2)判令南瑞贸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与祥奉建材、祥奉实业、何孙明的诉讼

1、诉讼受理情况

2014年7月4日,环三实业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宁民初字第608号],决定立案受理环三实业与祥奉建材、祥奉实业、何孙明的仓储合同纠纷。

2、案件事实与理由

根据环三实业与祥奉建材签订的《仓储协议书》约定:环三实业将1170.5吨的线材(以下简称“货物”)存放在祥奉建材的仓库,祥奉建材负责妥善保管仓储货物;仓储期间,若发生仓储货物丢失、短缺、毁损、错发等损失,祥奉建材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向环三实业支付货物总价10%的违约金。

同日,祥奉建材向环三实业出具1170.5吨线材的《库存货物清单》。

祥奉实业、何孙明分别向环三实业出具担保函,对《仓储协议书》项下的祥奉建材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后环三实业向祥奉建材提取货物,祥奉建材无法提供。祥奉实业、何孙明亦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环三实业要求提货之日,上述货物平均市场单价为3462元/吨,总金额为4,052,271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祥奉建材立即向环三实业赔偿货款共计人民币4,052,27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05,227.10元;

(2)判令祥奉实业、何孙明对祥奉建材的上述赔偿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祥奉建材、祥奉实业、何孙明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与上海乾淳、银博建设、缪瑞侠的诉讼

1、诉讼受理情况

2014年7月4日,环三实业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宁民初字第609号],决定立案受理环三实业与上海乾淳、银博建设、缪瑞侠的买卖合同纠纷。

2、案件事实与理由

环三实业、上海乾淳和银博建设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G2013045),约定:环三实业向上海乾淳采购铜聚酯漆包线151.2吨,货物总价为8240400元;上海乾淳在收到环三实业支付的全部货款后,于2014年5月12日前交清全部货物;上海乾淳每延期一日交清货物,按应交货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环三实业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环三实业有权解除合同;银博建设作为保证人对上海乾淳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向环三实业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缪瑞侠于2013年5月15日出具《担保函》给环三实业,承诺:缪瑞侠为环三实业和上海乾淳于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12月28日期间签订的所有《采购合同》项下的上海乾淳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每个《采购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采购合同》生效后,环三实业依约向上海乾淳支付全部的货款,但上海乾淳至今未交付任何的货物,银博建设和缪瑞侠也未依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自环三实业起诉之日起解除环三实业与上海乾淳、银博建设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G2013045)。

(2)请求判令上海乾淳立即向环三实业支付以下款项:

返还货款(人民币,下同)8240400元;支付违约金436741.2元(以82404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5月13日起计算至环三实业起诉之日止);承担环三实业所支付的律师费126500元。

(3)请求判令银博建设和缪瑞侠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上海乾淳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由上海乾淳、银博建设、缪瑞侠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四)与家具工贸、宋志建的诉讼

1、诉讼受理情况

2014年7月4日,环三实业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宁民初字第610号],决定立案受理环三实业与家具工贸、宋志建的买卖合同纠纷。

2、案件事实与理由

环三实业和家具工贸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J-CG2013017),约定:环三实业向家具工贸采购进口复合橡胶1089.5吨,货物总价为16887250元;家具工贸在收到环三实业支付的全部货款后,于2014年6月13日前交清全部货物;家具工贸每延期一日交清货物,按应交货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一点五向环三实业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环三实业有权解除合同,家具工贸应按合同货款总金额的10%向环三实业支付违约金。

《采购合同》生效后,环三实业依约向家具工贸支付全部的货款,但家具工贸至今未交付任何的货物。

宋志建于2013年12月17日出具担保函,对《采购合同》项下家具工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采购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自环三实业起诉之日起解除环三实业与家具工贸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J-CG2013017)。

(2)请求判令家具工贸立即向环三实业支付以下款项:

返还货款(人民币,下同)16887250元;支付违约金1688725元;支付违约金531948.4元(以1688725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2014年6月14日起计算至环三实业起诉之日止);承担环三实业所支付的律师费190204元。

(3)请求判令宋志建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家具工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由家具工贸、宋志建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五)与上海热创、银博建设、缪瑞侠的诉讼

1、诉讼受理情况

2014年7月4日,环三实业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宁民初字第611号],决定立案受理环三实业与上海热创、银博建设、缪瑞侠的买卖合同纠纷。

2、案件事实与理由

环三实业、上海热创和银博建设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S2013045),约定:环三实业向上海热创销售漆包线;上海热创应于2014年5月12日前以现款形式付清全部货款;上海热创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上海热创应按应付货款的日千分之一向环三实业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日的,环三实业有权解除合同,上海热创应向环三实业支付相当于货款30%的违约金,且环三实业有权自由处置合同项下的货物;如因上海热创逾期付款导致环三实业发生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其他损失应由上海热创承担;银博建设对上海热创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如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环三实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缪瑞侠于2013年5月15日出具《担保函》,就环三实业和上海热创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12月28日期间所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的上海热创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每个《销售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在《销售合同》生效且上海热创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环三实业多次催促,上海热创始终未依约支付货款,银博建设和缪瑞侠也未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自环三实业起诉之日起解除环三实业和上海热创、银博建设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S2013045)。

(2)请求判令上海热创立即向环三实业支付以下款项: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下同)2694610.8元;支付违约金476047.9元(以8982036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5月13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承担环三实业所支付的律师费61931元。

(3)请求判令银博建设和缪瑞侠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上海热创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由上海热创、银博建设、缪瑞侠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六)与上海康灿、上海弘衔、肖建辉、宋志建的诉讼

1、诉讼受理情况

2014年7月4日,环三实业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宁民初字第612号],决定立案受理环三实业与上海康灿、上海弘衔、肖建辉的买卖合同纠纷。

2、案件事实与理由

环三实业和上海康灿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J-XS2013017),约定:环三实业向上海康灿销售进口复合橡胶;上海康灿应于2014年6月13日前以现款形式付清全部货款;上海康灿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上海康灿应按应付货款的日千分之一点五向环三实业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日的,环三实业有权解除合同,上海康灿应向环三实业支付相当于货款10%的违约金,且环三实业有权自由处置合同项下的货物;如因上海康灿逾期付款导致环三实业发生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其他损失应由上海康灿承担;如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环三实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弘衔、肖建辉分别向环三实业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环三实业与上海康灿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上海康灿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宋志建出具《担保函》,对《销售合同》项下上海康灿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销售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在《销售合同》生效且上海康灿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环三实业多次催促,上海康灿始终未依约支付货款,上海弘衔、肖建辉和宋志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自环三实业起诉之日起解除环三实业与上海康灿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J-XS2013017)。

(2)请求判令上海康灿立即向环三实业支付以下款项: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下同)1749519.1元;支付违约金551098.5元(以17495191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2014年6月14日起计算至环三实业起诉之日止);承担环三实业所支付的律师费48010元。

(3)请求判令上海弘衔、肖建辉和宋志建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一中上海康灿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由上海康灿、上海弘衔、肖建辉、宋志建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二、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对南瑞贸易的诉讼全额计提坏账准备6,059,964.00元。因原账面已计提坏账284,548.20元,本期补计提坏帐准备5,775,415.80元,该事项对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5,775,415.80元;

2、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按5%比例对与祥奉建材、祥奉实业、何孙明的诉讼计提坏账准备196,058.75元。该事项对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96,058.75元。

3、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按5%比例对与上海乾淳、银博建设、缪瑞侠的诉讼计提坏账准备412,020.00元。该事项对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412,020.00元。

4、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按5%比例对与家具工贸、宋志建的诉讼计提坏账准备844,362.50元。该事项对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844,362.50元。

综上分析,公司上述涉及诉讼事项对本期损益影响为7,227,857.05元,由于上述涉及案件尚未审理,后期需依据诉讼审判结果以及涉诉公司及其担保方未来的偿债能力来判定计提减值损失,故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