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商新媒体

闽商头条事件记录

保健品“会销”连哄带骗 “冷静期”专治“你情我愿式”欺诈

发布时间:2017-07-07 阅读量:2369

  近年来,“会销”成为保健品乱象新花样:不法经营者利用会议推销形式,以“专家”讲座、“名医”义诊、免费赠送、低价旅游等隐秘方式卖保健品。在保健品推销员的温情营销下,不少老年人往往会冲动性消费,购买大量价格高昂的保健品。江苏省日前出台的消费者保护条例,率先将“冷静期”制度引入“会销”保健品领域,让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有望遏制保健品“会销”乱象。

  跪式推销+甜言蜜语

  保健品“会销”无所不用其极

  今年87岁的黄秀兰编写了一本书——《心理健康活百岁——延缓衰老的策略》,其中有一章节,她专门分析了老年人喜欢买保健品的5种心理——期望心理、恐惧心理、名人效应、孤独心理、从众心理。

  黄秀兰被公众熟知不是因为这本书,而是对着媒体镜头说出了自己多年深陷购买保健品而不能自拔的故事。黄秀兰退休前是浙江大学一名心理学教授,像很多老年人一样,她也是经不住年轻的保健品推销员“甜言蜜语”,不停地“买买买”。自1998年以来,她共花了40多万元买保健品。

  “保健品公司无所不用其极,叔叔阿姨叫的甜得不得了。”她说,有一次,推销员跪在讲台上,还管台下的人叫爸爸妈妈,“大家都很感动。一下就100多人下单了,一单5000多元,几十万就到手了。”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老年人被哄骗购买大量天价保健品现象多发。以“保健品”关键词通过百度新闻检索发现,相关负面新闻连篇累牍地出现。老年人痴迷购买、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非法添加质量不过关,这是保健品新闻中较为常见的三类。

  “大多是愿打愿挨,没有强迫,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是一种欺诈行为。”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多年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说,哄老人买保健品的套路几乎都是一样的——大打温情营销牌。例如,给老年人发鸡蛋施以小恩小惠,或者来点高档的,组织老年人免费住星级酒店、泡温泉,结束时再拿出保健品推销。但这些行为大多不是一种“强买强卖式”的欺诈,而是一种“你情我愿式”的交易。

  “冷静期”引入“会销”保健品

  给商家戴上“紧箍咒”

  江苏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不法经营者往往租用临时场地或利用会议推销形式,以“专家”讲座、“名医”义诊、免费赠送、低价旅游等隐秘方式卖保健品。

  为了打击此类现象,7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冷静期”制度引入会销保健品,让买家享“7日后悔权”:消费者可以在7日内无因、单方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履行真实信息告知、7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进行“一对一”的提示与确认。

  记者了解到,“冷静期”制度的重要内容为:在规定期限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随着电视直销、网上购物、邮购买卖等非现场购物方式不断涌现,消费者很容易被经营者的花言巧语蒙蔽或在看不到实物的情况下,购买不符合他们需要的商品,从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是国内最早呼吁将“冷静期”制度引入非现场购物的学者之一。他告诉记者,2014年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了“冷静期”制度,支持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但并未将“会销”保健品纳入进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对会销问题没作规定,但广告法、食品安全法都适用于会销问题,江苏从消保条例切入的做法值得肯定。”刘俊海说,消费者是弱者,老年人更是弱者中的弱者,把“冷静期”制度推广到“会销”保健品领域,让那些购买了保健品的老年人有“7日后悔权”,这不仅不是颠覆契约而是更好地追求契约精神,因为契约讲究买家、卖家双边的自由,而不是商家单边自由。

  防商家卷款跑路

  场地提供者需核实信息

  记者注意到,像黄秀兰这样大量购买保健品的老年人不是少数,近年来还出现了利用保健品设下圈套,掏光老年人养老钱的诈骗、传销新伎俩。近日,河南郑州警方宣布破获一起特大保健品诈骗案,涉案金额过亿元,133人落网。

  为了防止“会销”保健品商家以“打一枪换一炮”的方式卷款跑路,《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规定,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以此解决可追溯的问题。

  即使是赋予购买“会销”保健品的消费者“7日后悔权”,也会出现消费者忘了行使或过期行使的问题。刘俊海建议“冷静期”制度可与公益诉讼结合,即若是超过7天未行使后悔权,可考虑诉诸公益诉讼的方式。

  吴景明认为,现在保健品“会销”乱象已到了急需集中治理的地步。“保健品乱象已造成很多家庭关系紧张,子女父母关系不和,老年人越陷越深,把辛苦钱、养老钱都送给了保健品公司。”

  “事先防范、事前保护比事后救济、事后保护更重要。”刘俊海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