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表决通过《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我省1992年通过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条例设置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证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个专章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的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细化的规定,对“钓鱼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为实施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行政执法产生的收入同本机关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处置罚没财物。
此外,条例禁止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规定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劝阻、宣传、信息收集、后勤保障、接受申请、送达文书等辅助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