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疫情输入,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月21日,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泉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的通告。
详情如下: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文件
泉防控指〔2020〕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泉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的通告
根据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入闽人员健康管理的公告》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疫情输入,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泉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包括持有泉州市及所属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以及泉州域外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的(以下简称境外入泉人员),应通过支付宝搜索“来泉登记”小程序或微信客户端关注“数字泉州”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数字生活”选择“来泉登记”小程序,如实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尚未登记的请于3月21日前补登。
二、境外入泉人员及为其提供住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或目的地村居(社区)如实、准确填报个人身份、健康状况、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各县(市、区)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加强网格化管理,各村居(社区)要确保网格管理,责任到人、联系到户;各县(市、区)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公布电话,鼓励村居(社区)居民参与联防联控工作。
四、各村居(社区)对经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并签订居家观察告知、承诺书的境外入泉人员(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孕产妇以及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医学观察的),要加强居家医学观察期间的健康管理服务和人文关怀,提供必要防疫用品、饮品等服务。
五、对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入泉人员信息的个人、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或拒不配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