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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7月起可与家人共享

发布时间:2020-04-14 阅读量:3295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4月1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储白珊)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超过2000元的结余资金,7月起可与家人共享。记者13日从省医保局获悉,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将进一步提升。

该管理办法明确,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用于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家庭成员)之间健康综合保障。其中,家庭成员应属于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个人账户划出。

管理办法明确了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6项:

一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

二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的费用;

三是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健康体检的费用;

四是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

五是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六是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

具体办理方法为:参保职工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在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或医保经办窗口申请设立(变更、取消)家庭共济账户,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签署家庭关系声明书,建立共济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只能设立一个家庭共济账户。

管理办法还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先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家庭共济账户涉及多个个人账户的,应指定家庭共济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同时,家庭共济账户的结转、计息、继承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调离工作岗位等原因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家庭共济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归并个人账户。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发现参保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违规使用家庭共济账户的,追回医保基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等单位利用家庭共济账户进行违规行为的,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