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2014-022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0.016 元(含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152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144元。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8月7日(星期四)
● 除权(除息)日:2014 年8月8日(星期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8月8日(星期五)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4年 6 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4年6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
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份数381,873,666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6,109,978.66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 年8月7日(星期四)
2、除权除息日:2014 年8月8日(星期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8月8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 年8月7日(星期四)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下所列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已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0152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44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16元。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宏扬新城建福大厦
电话:0591-87617751
传真:0591-88561717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