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快到了,春运买票难又成一个热门话题。据《经济参考报》消息,目前名目繁多的火车票“付费抢票”业务正在各大第三方平台如火如荼地展开,但记者发现有些抢票费用接近原票价的一半,更有甚者,由于不得不购买“保险+抢票加速包”组合,需加价上千元才能成功到手所需车票,最后的总费用可能接近票价的7倍。
不少人由此呼吁,第三方平台加价代刷火车票,与“黄牛”无异,只不过是“网络黄牛”,理应打击。它们利用设备和技术优势占用12306网站渠道,无疑会大大压缩个人购票空间,加剧个人购票难问题。这种显然有损公平,甚至客观上破坏购票秩序的现象,已存在多年,为什么就得不到处理呢?
相关执法部门的解释是,法律规定滞后,基层执法有难度;也有专业人士出面圆场,称这个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范畴,不违法。比如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主任熊道银就认为,“技术黄牛”是为特定他人代购车票,赚取代购费,和倒卖车票的行为方式截然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难以规制。
类似的说辞我们不是似曾相识,简直已经听得耳朵起茧。火车票实名制已经实行了五六年,“技术黄牛”也如影随形存在了五六年。电子倒票现象如此猖獗,法律规定却经年“滞后”,为什么只知道一年又一年地找借口,却始终不愿意着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或出台新规?这很难吗?
而即便没有新规,即便不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出台司法解释,若真想整治“技术黄牛”,也绝非找不到办法和依据。迄今,打击“黄牛”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227条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司法人员认为,火车票实名制后的“黄牛”已发生很大变化,旧法难以适用那些“技术黄牛”。广州铁路公安也表示,因无法定性技术倒卖火车票行为,所以他们没有处理过网络抢票。
其实,“传统黄牛”也好,“技术黄牛”也罢,尽管所借助的工具不同,倒票手段各异,但从性质上说毕竟都是“黄牛”,两者在倒票牟利的动机和目的上并没有丝毫差别,适用法条并无障碍;且因为“技术黄牛”手段更精,效率更高,规模更大,牟利更多,对正常的购票秩序危害更大,因此更应该依照刑法第22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严加惩处。
法律肯定是禁止倒票行为的,不管它是“冷兵器时代”的“劳动密集型黄牛”,还是“信息技术时代”的“大规模杀伤性黄牛”,都无疑是在禁止与打击之列;对后者,打击力度还必须加大。别的且不说,早有四部委联合文件规定,合法的火车票代售,也只可收取不超过5元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哪有加价上千元还不违法的道理?
技术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往往是促进了公益,也便利了某些人的私欲膨胀,甚至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就要求规则须臾不可缺席,“守夜人”和“经济警察”必须为公共利益保驾护航。从效用的角度讲,如果“技术黄牛”不倒,火车票实名制就显然是一个失败的公共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