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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商发展难在哪里?团伙职业“打假”灰色利益链难解

发布时间:2021-01-11 阅读量:8040 来源:中新网福建

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31日电 (记者 吕巧琴 叶茂)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中国农村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不断注入新动能,也给越来越多的普通农民提供了致富的可能性。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从2014年的1800亿元增加到1.7万亿元,规模扩大8.4倍。

  农村电商从无到有、快速勃兴,但也应看到,尽管农村电商方兴未艾、前景广阔,但现阶段还存在不少难点。如,现实中存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他们寄生在各大电商平台,以打假之名,进行恶意索赔,为电商发展带来不少阻碍。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提出“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这些《意见》的提出,是否能推动法律法规对“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作出明确规定?又是否能遏制恶意索赔现象?难点又在哪里?

  团伙集中下订单恶意索赔

  “45瓶大概要赔85500元,你以为你生意那么好?全是同行。”

  在某电商平台入驻的商家客服小于(化名),收到这样一条信息时,顿时懵圈。后知后觉的她,发现遇到了职业索赔团伙。

  11月23日-26日,小于接连收到10名消费者下单购买商铺的一款产品,共计45瓶,收件人分散全国9个省份。

  “当时觉得有这么多订单,还挺高兴。”小于近日在福建宁德市向记者回忆称,11月26日,一名消费者咨询量多是否有优惠,在得知产品已售罄没有优惠后,即发送了上述带有威胁意味的言语。

  在意识到是团伙恶意索赔后,小于立即通知商家联系快递截停还未接收的包裹。然而,“麻烦”还是接踵而至,两名消费者接连以质量为由纠缠索赔,并在签收快递两小时内,即以相片、视频以及起诉书,不断要求小于解决和赔偿20900元。

  “刚入驻平台,就碰上这种事,真的有些不知所措,心理压力太大了。”小于说。

  “老电商”谈团伙“打假”牟利

  在宁德市长期从事电商的张女士(化名),对于“职业打假人”也是不堪其扰。

  “不断被专业的打假团伙骚扰,最高一次赔了8万多元。”张女士无奈说,这些团伙会专门瞄准新店的“经验不足”,通过注册“马甲号”,在购买产品后以各种理由对商家进行恶意讹诈,甚至有很多大学生参与其中。

  记者从小于提供的收件清单中看到,不少收件人的地址均为职业技术学院。

  张女士称,如置之不理,工商在处理该类事件中,往往会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时最终以赔偿妥协;但妥协之后,这些团伙又会觉得有机可趁,找各种空子和理由来继续敲诈。

  “从事电商这些年,人性的黑暗、贪婪以及价值观的扭曲,令我感到异常疲惫。”张女士建议,在完善自身的同时,相关职权部门不要单纯地以罚代管,加大力度打击职业团伙“打假”,更好地优化电商的营商环境。

  最高法:逐步限制牟利性打假

  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的同时,职业打假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偏向以牟利为目的,甚至形成灰色产业链,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大数据报告》显示,自2008年至2020年12月7日,Alpha案例库共检索到有关职业打假人的案件12075件。其中,2014年至2017年呈现急剧增长,2017年达到顶峰3131件,后呈逐年下降趋势,2020年为1243件。

  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玉润表示,最高法的一份《答复意见》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虽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程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职业打假案件数量的减少起到了一定作用。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表态: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职业打假人与正常消费者案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审理和判决阶段。”古田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蕊表示,审理阶段可从原告一段时期内是否诉有多个类似“打假”案件等,判断是否属于职业打假案件;若能确定,则其向经营者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失去前提条件,将不被法院支持。

  行政部门陷“两难”境地

  然而,相关行政部门在受理“职业打假人”案件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两难”的境地。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科长谷依寿称,作为行政部门,不能区别对待举报人,有举报就必须受理,消费者凭一个电话或照片视频即可投诉,投诉成本太低。

  据统计,今年来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接到有关网络商品交易的投诉1336件,其中食品的投诉约占70%。在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晖看来,职业打假人成团伙、成批量,就是利益的驱使。

  对于“职业打假人”,王晖是又“爱”又“恨”。他说,“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了一些违法行为,但他们是以盈利为目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大多都是轻微问题,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

  对于“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一说,陈玉润也表示认同。她指出,消费者是付出金钱以得到对价的商品或服务,且不含获利或牟利的心态在内;因此消费者的定义要狭义再狭义,不能扩大解释,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更多的消费者。

  王晖表示,针对轻微问题的投诉,执法部门已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不一味地以罚代管,而是要求企业整改到位;但希望国家能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行为。

  多方努力净化网络空间

  职业打假愈演愈烈,又该如何净化网络空间、优化营商环境,倡导诚实理性的互联网交易秩序,让互联网经济在法治轨道内健康运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2019年涉职业打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建议,立法区分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维权,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和定性,划定职业打假的边界。

  同时,将索赔数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标准。在发挥职业打假人“森林啄木鸟”积极作用的同时,又有效遏制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现象的发生,实现鼓励打假、净化市场、规范行为的有机统一。

  王晖建议,作为企业,要落实好其主体责任,保证销售产品合法合规;作为电商平台,要对入驻产品尽到严格把关的责任,减少“职业打假人”可钻的空子;作为监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网络巡查和监控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陈玉润建议,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通过电商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建立沟通交流通道,并通过数据分析推动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联动打造维权平台或机构,避免企业孤军作战,以更好地、合法地维护企业自身权益。

  因地制宜发展好农村电商,最终还在于人。有业内人士指出,“电商能力”也应成为基层治理者的“几把刷子”之一;实现从简单卖货到创新发展,有赖于基层治理者自觉提升能力素养,也需要县乡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提供帮扶。(完)